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助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关于调剂2019年预算的通知(第三批)》(教财司预函〔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可分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并按35%、30%、35%比例分配。具体分档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并结合学校实际来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农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八)评选期间不在受处分期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材料,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定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发〔2021〕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