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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2-06-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农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 1/3,且无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评选期间不在受处分期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材料,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等额评选,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发〔2021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