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财科教〔2017〕2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印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便函〔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第八条 依据学生及其家庭经济情况将学生划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依据如下: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情况。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手写书面承诺书,如实陈述家庭经济状况;同时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家庭经济调查”系统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新生及老生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困难生申请”系统提交认定申请。己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且未调出贫困生库的,无需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询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议通过后,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于9月下旬前结束,并将学院认定结果、认定工作总结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核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于10月中旬前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全面了解我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发〔2019〕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