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按期完成学业,培养自治区各类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高教[20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资助范围是经教育部公布批准的学校在新疆招收的内地新疆少数民族班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内地新疆生)。
二、资助经费来源及使用
特殊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来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拨给学校“内地新疆生”中的特殊困难学生补贴专款。资金总额按一等标准(4800元/年),以在校“内地新疆生”人数的50%计算。资金总额的95%用于困难学生的直接补贴,5%用于学生节日活动、临时困难补助等办学和管理的支出,由学校统筹使用。
三、资助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高校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去,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不及格者;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4)参加宗教活动;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800元/年,二等4000元/年,三等3500元/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一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3)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A等,学习成绩优秀。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二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亡故,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虽有经济来源,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2)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80元者。
(4)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A等,学习成绩优良。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三等特困资助: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经济收入不足100元者;
(2)家庭在边缘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3)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A等,学习成绩较好。
四、特殊困难学生资助费发放程序
资助款项由新疆教育厅按定额于每年9月份新学期开学后,核拨给学校。学校在接到资助金额后,学生工作处协同学院将有关资助政策传达到每个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于10月份向学院提出资助申请,学生工作处会同学院对申请资助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依据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评出资助等级,并将结果公示,公示结束后,计财处按学校财务规定将资助金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新生依据本规定和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发放资助金。在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将该年度资助经费使用发放情况报新疆教育厅备案。
五、本办法由南京农业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