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发〔2017〕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农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 1/3,且无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评选期间不在受处分期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三)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进行等额评选,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发〔2007〕3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