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解困助学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的等级、标准及比例:
一等助学金,每生每月200元,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评定;
二等助学金,每生每月40元,按参评学生总数的90%评定。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依据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评定,一等助学金评定条件: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关注社会,课余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及志愿活动;
(二)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勇于实践;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五)上一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六)上一学年未受学业警告。
第五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六条 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自受处分的下一月起,停发10个月助学金,停发期满后,享受二等助学金,待助学金评定时按条件重新参加评定。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助学金的评定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步进行,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学生本人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主任也可推荐;
(三)班级在班主任的组织下进行民主评议,将初评结果报院党委审核;
(四)学院审核后,向全院同学公示,征求意见;
(五)学院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助学金分十个月发放(每学期为五个月)。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月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10级新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仍按照校学发[2008]4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处另行议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