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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评定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07-2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解困助学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成长成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是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资金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校级助学金。

第二条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的评定范围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照学生总数的10%评定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发放标准每生每月200元,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

第四条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依据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评定。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评定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德优良,诚实守信,关注社会,课余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及志愿活动;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钻研,勇于实践;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七)评定期间不在受处分期或学业警告期内。

第五条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助学金的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安排,各学院组织实施;

(二)学生本人可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主任也可推荐;

(三)班级在班主任的组织下进行民主评议,将初评结果报学院审核;

(四)学院审核后,向全院同学公示,征求意见;

(五)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各学院在进行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评选、发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月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申请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资格,处分决定发布当月起,停发未发的助学金。处分解除后,可重新申请下一学年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

第九条2023年及以前入学的在校本科生,仍按《南京农业大学助学金评定办法》(校学发〔2021〕144号)执行;2024年9月起入学的本科生,按照本办法评定南京农业大学校级助学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