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农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3,且无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八)评选期间不在受处分期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材料,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等额评选,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评选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发〔2022〕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