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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0-09-18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发〔2017〕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助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 原则上可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并按35%、30%、35%比例分配。具体分档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并结合学校实际来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农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七)评选期间不在受处分期内。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经公本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

(三)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定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发〔2007〕3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