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秀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特别突出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为基数分配,对于农科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5.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内无课程考核不及格及重修现象,且学习成绩排名为班级前10%;
7.综合测评等级为班级前3名(或前10%);
8.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学校活动或社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①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9.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院初评,经公示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 年9 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