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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0-09-18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副书记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八条 依据学生本人及所在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情况将学生划分为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该生本年度学费、住宿费无需国家助学贷款缴纳,但家庭经济负担较重,需借助资助及勤工助学等方式维持在校期间基本费用;该生本年度学费、住宿费需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个人及所在家庭可提供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该生本学年学费、住宿费需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缴纳,个人及所在家庭无法提供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九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可申请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进行网上申报,通过学工系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己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通过学工系统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并负责收集《髙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工作于9月下旬前结束,提交学院认定结果并撰写认定工作总结连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核对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于10月中旬前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各学院、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实施办法,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管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全面了解我校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学发〔20072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