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复学的原我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条每个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三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及退役复学的原我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可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原我校在校生。
第四条对于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五条在校生、毕业生资助程序
(一)政策宣传。由南京农业大学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各学院,在学生中深入开展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二)需提交材料。《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三)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后,第一时间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
第六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资助程序
(一) 每年退役复学的原我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学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受助学生管理
(一)建立南京农业大学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信息系统。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建立、维护与管理。
(二)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三)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