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发挥国家助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原则上可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并按35%、30%、35%比例分配。具体分档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并结合学校实际来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数分配,非农科专业与农科专业按1:1.2比率计算学生人数,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评选学年内未受过各类处分。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七条国家助学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生对照申请条件,向学院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院初评,经公本后向学校提交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
3.学生工作部审核材料,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评审结果,并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校分两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对在评选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