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名单批复》(教助中心[2011]47号)、《关于拨付2009年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第三次代偿资金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54号)和《关于拨付2010年毕业生基层就业代偿第二次代偿资金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55号)文件精神,我校毕业生陈娇等十八名同学符合代偿政策,财政部同意为陈娇等十八名同学代偿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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